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茫崖盛达配件修理部,住所所:花土沟镇315国道29号。 经营者:史正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大庆金达石油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建街东侧燕都酒楼北侧3#。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茫崖盛达配件修理部与大庆金达石油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茫崖盛达配件修理部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达公司在青海油田采油一厂的未结工程款106990元(包括货款103786元、案件受理费2165元、保全申请费等)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茫崖盛达配件修理部冻结金达公司未结账款金额未超出其请求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大庆金达石油科技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的未结账款106990元,期限为2018年3月6日(六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王小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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