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八贵,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唐初一贵,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八贵与被执行人唐初一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2020)粤1826民初18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唐初一贵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八贵支付工程款20767.6元,案件受理费369.2元,由唐初一贵负担。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1200.11元并扣划给申请执行人。经向相关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处理。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