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18105。 负责人:张艳,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被告陈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共计10565.99元,其中,透支本金7931.64元,透支利息953.87元,违约金1680.48元(透支利息、违约金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05月27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案件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陈玲未提出答辩意见,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03月0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费,原告向其发放卡号为62×××32的信用卡。截止至2020年05月27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7931.64元,透支利息953.87元,违约金1680.48元未归还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本息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931.64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05月27日的透支利息953.87元,违约金1680.48元;自2020年05月28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以最低还款额的5%计算违约金至本金清偿之日;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计算24%标准计收所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元(已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陈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雪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艾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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