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西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郭城镇新堡子北大街天辉小区2幢商业2层201室。
负责人:丁某,兰州佛慈西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兰州佛慈西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兰州佛慈西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会宁县头寨子镇卫生院,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头寨子镇头寨子街。
法定代表人:席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该院职工。
第三人:温某,男,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西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分公司与被告会宁县头寨子镇卫生院、第三人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兰州西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分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所有欠款,现原告兰州西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兰州西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兰州西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