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海诚,男,19XX年X月XX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
被执行人王金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3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金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勇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海诚借款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金勇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金勇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金勇的银行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金融账户,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34.5元。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金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海诚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金勇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金勇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王海诚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王海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1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