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君,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张海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振华与被告张晶晶、张海中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赵振华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振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振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赵振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自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