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闯,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邱雷,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何立立,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刘闯与被告邱雷、何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闯、被告何立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10920元(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并继续顺
延至还完借款为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5日,二被告(夫妻关系)向原告借款26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还款日期为2018年12月,现在已经超过约定日期两年多,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何立立辩称,不同意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该笔借款我不知情,借据上也没有我的签名,是邱雷以个人名义借的钱,借款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按法律规定属于个人债务,邱雷与我虽然是夫妻,但他已经离家出走多年,他在外边赌博等用于违法行为的借款,我不能为其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我不同意支付本案诉讼费用。综上,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邱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和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根据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邱雷、何立立系夫妻关系,原告刘闯与被告邱雷系同学关系。2017年,被告邱雷以开早餐店为由通过电话向原告刘闯借款26000元,原告刘闯通过支付宝及汇款等方式将借款转给被告邱雷。后原告刘闯通过微信与被告何立立聊天确认借款事实。2020年春,被告邱雷为原告刘闯补签借条一份,标明借款金额为26000元,用于在哈尔滨与妻子何立立开设早餐店,约定月利率1%,
还款日期2018年12月,同时约定由绥棱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邱雷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结婚证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邱雷通过电话向原告刘闯借款,原告刘闯将借款转交被告邱雷,双方当时虽然没有签署借款合同,但事后补签的借条是对借款事实的追认,故应认定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被告何立立虽然在庭审中不承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何立立对该笔借款进行了事后追认,并自认把钱交给邱雷,是邱雷没有偿还原告,故此应认定该笔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均负有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邱雷、何立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闯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