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高新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11民初365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高新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高新瀚在中国银行286960714426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7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