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汉庭,住沅江市。

被执行人:赵训青,住沅江市。

被执行人:曹晓玲,住沅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汉庭与被执行人赵训青、曹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湘098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训青、曹晓玲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汉庭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训青、曹晓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赵训青、曹晓玲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在沅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沅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赵训青、曹晓玲名下没有房产和住房公积金存款。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赵训青、曹晓玲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均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到被执行人赵训青、曹晓玲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赵训青、曹晓玲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有27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赵训青、曹晓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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