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建新,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申请执行人:李丽华,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执行人:王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北路与嘉士伯大道交叉口*幢商铺。 被执行人:大理市二十二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北路与嘉士伯大道交叉口16幢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MA6K69361A。法定代表人王小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杨建新、李丽华与王小刚、大理市二十二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901民初2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杨建新、李丽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刚、大理市二十二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证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经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王小刚、大理市二十二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的王小刚所有的云L×××××宝骏牌小型汽车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做轮候查封处理。后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小刚、大理市二十二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赵子山 审判员  钱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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