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 负责人:李宝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娥,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长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五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黄长春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2019年2月19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长春的银行存款账户、互联网银行、保险、车辆及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黄长春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了多个账户,本院作出裁定冻结了黄长春的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长春的工商、保险、证券、车辆的登记信息。本院向五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无被执行人黄长春的房产登记信息,在黄长春的户口登记地五华县龙村镇石溪村村委会调查,查无黄长春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长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黄长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4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长春财产状况。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长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 程 审判员 梁凯明 审判员 陈 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