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305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晓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袁玖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袁玖洲保险合同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柏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