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陶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周礼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礼艳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00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周礼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红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5月11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工商、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无大额保险现金价值;无大额银行和网络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二、2021年0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三、2021年06月0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05月11日,本院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06月03日,本院向修文县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六、2021年05月3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发布悬赏公告,暂不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不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均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黔0123执7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周礼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陶红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薛顺利 审判员 龙书碧 审判员 巫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