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雄,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宇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万品.凯旋门5幢迎宾大道455-2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永生因与被申请人张宇顺、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终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许永生申请再审称,张宇顺一直没有与许永生签订过合作协议,许永生也从未参与过项目管理,一、二审法院认定许永生与张宇顺存在合作不符合事实,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进行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永生虽然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给张宇顺的235000元为借款,而从许永生、张宇顺所书写的文字说明内容,张宇顺及德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许永生提交的打款记录上注明材料款等细节来看,本案款项为投资款可能性更大,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涉案款项为投资款且许永生请求退款的条件未成就,从而驳回许永生要求张宇顺、德华公司连带归还235000元及利息22491元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许永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许永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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