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宋昌安,男,住潍坊市寒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志明与被告宋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昌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志明撤回对被告宋昌安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