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某某,男,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陈某某,女,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某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