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秋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72××××××××,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景园15号2-1-1。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秋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秋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008c7e5d3e2c7b90@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92.6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