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湘赣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87
0433240。
负责人祝胜斌,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赟,男,系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焕英,男,系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职干事,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魏自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
被执行人徐维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
被执行人陈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
被执行人许惠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
被执行人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16号。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17205014F。
法定代表人:魏自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自力、徐维兰、陈健、许惠璇、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的(2020)湘1027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自力、徐维兰、陈健、许惠璇、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标的1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1412元,申请执行费80904元,以上款项合计12132316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自力、徐维兰、陈健、许惠璇、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表示个人无履行能力且贷款时已用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抵押,希望依法拍卖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
二、2020年11月4日至今,本院先后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全国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魏自力、徐维兰、陈健、许惠璇、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存款2019.99元;查明被执行人魏自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及财付通共14个账户内合计5128.05元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徐维兰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银行及财付通共6个账户内合计13244.88元;查明被执行人陈健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浦发银行等银行账户及财付通内合计1102.17元的零星存款;查明被执行人许惠璇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浦发银行等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宝内合计189.58元零星存款。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2021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魏自力、徐维兰、陈健、许惠璇名下部分账户以12000000元予以限额冻结,实控金额以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财产控制反馈为准。2021年4月21日,本院以桂东农商行与魏自力、徐维兰、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20)湘1027执28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被执行人徐维兰名下存款11357.88元;以本案扣划被执行人陈健名下存款1102.77元,扣划被执行人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23.05元。查明被执行人魏自力名下有车牌号湘LB**53黄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明被执行人陈健名下车牌号为湘LE**50号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以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健、许惠璇(2020)湘1027执保15号诉中保全一案查封了被申请人陈健名下车牌号为湘LE**50号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以部分保全完毕结案。
三、2020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向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桂东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桂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魏自力、徐维兰、陈健、许惠璇、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桂东县境内无房产、无工商登记等其他财产。
四、2020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魏自力名下无房产;查明被执行人徐维兰名下位于郴州市青年大道南侧丰泰园经济适用房9栋202房房产已于2019年5月22日办理抵押登记给案外人雷*;查明被执行人陈健名下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腾龙苑小区一幢1单元702号房产,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以(2020)湘1027执保15号查封,另查明该房产于2005年至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抵押按揭贷款;查明被执行人许惠璇名下位于郴州市青年大道中源国际城12栋24层2406房房产,该房屋于2019年至中国建设分行办理抵押贷款;查明被执行人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园路与桔井路交汇处腾龙苑共有17套房产出售、抵押、冻结情况如下:
1、郴州市苏园路与桔井路交汇处腾龙苑3栋101、103、106、107;1栋101至104、110、201共10套房产已于2017年10月29日办理抵押登记给申请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8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1003民初612号查封上述房产,2020年3月23日、2020年10月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湘10执保11号轮候查封。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以本案轮候查封。
2、郴州市苏园路与桔井路交汇处腾龙苑1栋108和109两套房产于2020年10月9日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湘10执保11号查封。
3、郴州市苏园路与桔井路交汇处腾龙苑1栋503已出售给邱业飞,3栋102已出售给陈*燕,1栋105已出售给钟*兴。
4、郴州市苏园路与桔井路交汇处腾龙苑1栋301和302两套房产于2015年9月23日办理抵押登记给案外人李*,2018年11月26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以(2018)湘1002执保997号查封,2019年4月8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1003民初612号轮候查封,2020年3月2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湘10执保11号轮候查封。
五、2020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向国网湖南郴州供电公司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国网湖南郴州供电公司租用被执行人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郴州市苏园路与桔井路交汇处腾龙苑3栋103门面的租赁及使用情况。2021年1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立案号:(2021)湘1027执异1号。2021年2月4日,本院认为,涉案房产腾龙苑3栋103号房产系金利发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依法产生物权效力。异议人称该房屋归其所有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案外人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现民事案件正在审理。
六、2020年12月1日,案外人郴州市土地评估所以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郴州市苏园路与桔井路交汇处腾龙苑1栋102和201房产于2005年郴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加挂市土地评估所牌子)与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50万元购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起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号:(2020)湘1027执异5号。
七、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在桂东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郴州市苏园路与桔井路交汇处腾龙苑1栋101号、1栋103号、1栋104号、1栋110号、3栋101号、3栋106号、3栋107号共七套房产,2021年1月1日拍卖结束,一拍流拍。2021年1月4日依法挂网二拍,2021年1月21日拍卖结束,二拍流拍。
八、本院查明挂网拍卖的七套房产租赁情况如下:郴州市苏园路与桔井路交汇处腾龙苑1栋101号门面租给王当祥中医诊所;1栋103号租给美胸皇后;1栋104号租给银都朝阳福银;1栋110号租给罗丽服装店;3栋106号、107号租给老百姓大药房;3栋101号空置。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以(2020)湘1027执281号桂东农商行与魏自力、徐维兰、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各租户发出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扣留了被执行人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门面租金收入。
九、2021年4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惩戒。
十、申请执行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以被执行人魏自力、徐维兰、陈健、许惠璇均无执行能力,且被执行人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的门面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短期内无法处置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魏自力、徐维兰、陈健、许惠璇、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郴州金利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十套抵押房产,七套房产二次流拍,剩余三套房产因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程序,无法处置。据此,申请执行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