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陈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琳与被告陈立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张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梦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雪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