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如下:代为参加诉讼、听证;代为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之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1,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被告:朱某2,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1、朱某2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343元退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