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隋勇,男性,1973年05月1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隋勇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隋勇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