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隋勇,男性,1973年05月1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隋勇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隋勇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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