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田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申请人:田贵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党员,农民,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申请人:田子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学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申请人:张荣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农民,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申请人:梁亚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农民,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赵力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柏乡县。

被申请人:赵雪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柏乡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田某、田贵贞、田子豪、张荣花、梁亚静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力红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赵雪蕊名下车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田某、田贵贞、田子豪、张荣花、梁亚静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赵力红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赵雪蕊名下车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田某、田贵贞、田子豪、张荣花、梁亚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果在查封期间内案件没有审结,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不申请的,查封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查封,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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