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韩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祁卫,扬州市江都区大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明磊,扬州市江都区大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潘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1、韩某与被告潘某2、潘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潘某1、韩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某1、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某1、韩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德义 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 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