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索朗多吉,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冯荣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索朗多吉与被告冯荣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索朗多吉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索朗多吉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索朗多吉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索朗多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