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跃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供销社职工。 被告:牛子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韩跃伟诉被告牛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跃伟、被告牛子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跃伟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牛子君给付原告韩跃伟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11日起至今)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借条一支,写明被告牛子君借到原告韩跃伟30000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牛子君辩称,借款3万元是事实,我后期支付原告5000元,另外原告扣我工资9000元,还欠他1.4万元。原告扣我车辆两台,借款支付后,原告将扣我的车辆交给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1日,被告牛子君向原告韩跃伟借款30000元,用于购买车辆,同时被告出具借条一支。借条载明“今借到韩二伟校长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2018年8月13日,被告牛子君返还原告韩跃伟3720元。因借款产生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本院。2021年5月31日,原告韩跃伟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牛子君银行存款3万元。同日,本院作出(2021)晋0921民初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牛子君银行存款30000元。 另查,原告韩跃伟小名为韩二伟,系定襄县新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校长。被告牛子君曾系定襄县新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职工。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微信转账返还3720元之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对此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借款时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之利息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牛子君所辩与本案案由无关联,双方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牛子君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韩跃伟借款26280元。 二、驳回原告韩跃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韩跃伟负担46.5元,被告牛子君负担228.5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牛子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山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