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审被告:四川金财一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

法定代表人:程有冬,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刘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审被告:程有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麟与被上诉人李继,原审被告四川金财一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斌、程有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1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陈麟邮寄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陈麟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晓云

审判员  肖 强

审判员  杨璐菥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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