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江南名府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南路288号江南名府小区。
负责人:贺建祥,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进,男,该业主委员会办公室法律事务专员。
被告:房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临桂县人,户籍地湘潭县,现住湘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江南名府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房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江南名府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8月10日以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做工作,原、被告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江南名府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江南名府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江南名府业主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