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淑芹,女,1989年2月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李金坤,男,1987年8月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南大路与湖北交汇处南2公里路西20米。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淑芹与被申请人李金坤、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号小型汽车(保全金额2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王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