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六枝特区大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乡新窑村(新窑示范焦化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5771488351。

法定代表人:韩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松,系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8110003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5698W。

法定代表人:王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九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六枝特区大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田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3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枝特区大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六枝特区大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六枝特区大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上诉人六枝特区大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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