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泓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乡李庄。 被执行人:张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昌市泓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许昌市泓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张旭借款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002执23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李翰哲 审判员 姚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倬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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