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号天府国际19楼2-5号。 法定代表人:周勇。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白云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熊仕权,男,****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仕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仕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交纳所拖欠的物业费等费用合计4768.22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理由:根据《万科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知,原告为万科城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且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未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等费用合计4768.22元。其中,物业费本金4674.73元、违约金93.49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登记于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号天府国际19楼2-5号的物业服务企业,《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证明被告是座落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业主。原告与贵阳万科劲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万科城E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贵阳万科劲嘉置业有限公司对贵阳市云岩区金西大道延伸段万科城E区进行物业服务。该协议对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原告权利义务包括向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万科城E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六条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约定为:“高层住宅2.28元/月·平方米”、第十八条约定“业主(指被告)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壹年】的物业服务费用,此后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乙方(指原告)交纳下期的物业服务费,在【所交季度首月15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科城E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合法有效合同,原告对被告所在的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工作,被告已实际获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拖欠物业费4674.73元,被告理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因被告逾期未缴纳,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每日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原告缴纳违约金。关于案件受理费,因被告熊仕权不积极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义务导致原告诉讼,理应由被告承担。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熊仕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欠款物业服务4674.73元及违约金93.49元,共计4768.22元。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熊仕权负担(原告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冉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申攀 书记员张业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