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三亚吉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5T2CAJ5P),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与吉祥路交汇处泰源综合楼一层107铺面。 法定代表人:史永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学,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海南保亭县,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吉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亚吉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黄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亚吉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赁费10000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截至2021年6月9日,被执行人黄学在陵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个人帐户内缴存公积金为1509.2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积金个人账户内金额属于个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为了清偿本案的债务,本院决定提取被执行人个人帐户内缴存公积金,用于清偿本案的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黄学在陵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个人公积金款1509.29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符秀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 政 书 记 员 欧晓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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