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清福,男,****年**月**日出生,白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静,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孝道,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汤青习,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汤清福与被告汤青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清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静、明孝道,被告汤青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清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拆除围墙护栏、大门,恢复正常通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下半年,被告平整岩塔时将原告及众邻居用于通行的必经之路占为己有,在其岩塔的左右两方砌围墙,修筑大门,构建护栏,将其左方通道下坎处用石头堆砌实施封闭,导致原告及相邻众人无法通行,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在维权过程中双方还发生了互殴,对此,有洪家关派出所的调查笔录认定该纠纷是因被告家建房、修筑大门等事实引起,被告具有先行过错。原告及相邻村民曾多次向村、乡两级反映,但被告拒不承认侵占公共通道,对村、乡的调处置若罔闻,逃避责任,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原告及相邻村民的正常通行,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汤青习辩称,其没有占用公共通道,因山体滑坡导致原有的岩塔、围栏、小路毁坏,在紧急情况下被告只能抢险自救,并在砌坎平岩塔以后还留有小路,村民可以正常通行。故被告没有责任和义务修路,也没有侵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汤清福与汤青习同为桑植县洪家关乡海龙村汤家湾组村民,汤青习原屋前坎下为当地周边村民生产、生活通行的一条约一米多宽的历史通道(2017年已进行了简单硬化)。2020年11月,汤青习房屋前的岩塔因山地滑坡发生大面积坍塌,严重危及房屋的安全,原历史通道也被毁损。汤青习遂重新砌坎修塔,在施工过程中扩大了院塔的占地面积,对其屋前原有的历史通道进行了占用。 2020年12月20日,汤清福与汤青习在桑植县洪家关白族乡海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整修岩塔占用公共通道纠纷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由汤青习在其屋坎下整修一条小路,方便周边村民出行。此后,汤青习根据该协议在其屋前坎下整修了一条仅供一人通行的简易小路,该小路出入不便且存在安全隐患。 另查明,汤青习房屋后方虽存在一条简易小道,但亦不便于通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本院调取的现场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证人证言以及本院(2021)湘082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汤青习原屋前坎下为当地周边村民生产、生活通行的一条约一米多宽的历史通道。汤青习因岩塔垮塌而进行重新整修虽在情理之中,但却占用了原历史通道,致使原告汤清福等村民原有通行条件变差,给周边村民生产、生活造成了妨碍。现汤青习已将塔坎整修完毕,如拆除塔坎或大门恢复原有通道可能会危及房屋安全亦会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更不利于村民安定团结之局面。而汤青习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在其屋前坎下整修的简易小路涉及第三人的土地权益,亦不便于操作。经综合考量,结合被告汤青习应当为原告等村民提供相邻通行的便利及现有实际情况,村民从其屋塔中通行更为适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汤青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屋塔西头1.5米的围栏,并保持屋塔东面大门敞开,以供原告汤清福等村民通行; 二、驳回原告汤清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汤青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如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群健 书 记 员 黄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