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建设路23号。

负责人:卢上二,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茂平,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廖桂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执行人:唐焕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执行人:文许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执行人:文许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廖桂姑、唐焕兵、文许林、文许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327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廖桂姑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唐焕兵、文许林、文许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工商、土地、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四执行人无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11483.66元已全部依法划拨,扣除案件受理费406元、申请执行费72元,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5.66元。同时,对四被执行人所在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财产调查,亦无其他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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