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清水塘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

负责人:杨国文,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佳妮(系该行员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果,湖南恒昌(株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韩清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清水塘支行诉被告胡建国、韩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清水塘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清水塘支行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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