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祥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住。2014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刑诉(20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祥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被告人赵祥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祥龙在本市丛台区人民路与陵西北大街交叉口西北角非机动车道上,因故和黄某发生口角,黄某动手打了赵祥龙,随后被告人赵祥龙对黄某及黄某的朋友闫某拳打脚踢,将被害人黄某、闫某打伤。经鉴定,黄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闫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祥龙投案自首。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证言、被害人黄某、闫某陈述、辨认笔录、鉴定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祥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祥龙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案发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其可从宽处理;但其曾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祥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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