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琴,女,1967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袁文国,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三区文化东路114号第235栋负一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琴与被执行人富蕴县宏翔房地产一案中,执行依据(2021)新4322民特34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6398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支付。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协助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提供其在富蕴县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富蕴县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查封到期债权人名下富蕴县1号金街A312号房屋,申请执行人考虑房屋变现及后期处置结果,不主张处置该房屋,本院对该房屋依法予以解封。    

被告辩称

本院2021年5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富蕴县XXX室,查封过程中案外人叶尔扎提·别日代对此提出异议,经过调查,申请执行人肖琴、被执行人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叶尔扎提·别日代、艾孜努·黑扎提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富蕴县XXX107房屋总价52万元,案外人叶尔扎提·别日代、艾孜努·黑扎提已缴纳购房款31万元,案外人叶尔扎提·别日代、艾孜努·黑扎提以未交纳的房款21万元对本案提供担保,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    

因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通过查控及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外人对本案提供的担保未履行完毕,剩余金额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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