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俊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法、由忠全,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延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谢俊岭与被告宋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谢俊岭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俊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俊岭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旭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隋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