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清水塘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北区响石岭。
负责人:杨国文,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夏钢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余晓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清水塘支行与被执行人夏钢雄、余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湘0204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夏钢雄、余晓云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夏钢雄、余晓云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清水塘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夏钢雄、余晓云在本案所有的财产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