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格日勒图,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秀琴,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伟泽,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唐秀琴、刘伟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公证处作出的(2018)锡证执字第53号公证书,于2018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截止2019年1月10日尚欠本金900000元、利息及复利429617.57元、公证费1185元、评估费2071元及执行费。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依法对被执行人唐秀琴所有位于锡市额办额尔德木腾街商业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以流拍价724710元接收上述房产折抵部分案件款; 2.被执行人唐秀琴名下车辆北京现代牌,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程序。 3.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且存款信息不够足额执行; 4.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飞能 审判员 邓 燕 审判员 依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