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告:侯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
审理经过
原告孙国栋与被告侯海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孙国栋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国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国栋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国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