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宋伟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魏铁军与被告宋伟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魏铁军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铁军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魏铁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