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邓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芜湖市爆米花歌友娱乐城,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经营者:费叶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爆米花歌友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元,由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