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中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陈永华,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依据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23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吴中全申请执行陈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陈永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中全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18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88.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永华已支付案款51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债务履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中全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中全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黔0123执3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巫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