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久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被执行人:李方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被执行人:张树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朗乡镇中心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久荣与被执行人李方宇、张树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2020年10月27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568,331.00元(本案件尚欠执行标的551,381.00元、案件受理费13,930.00元、保全费3,020.00元)和(2019)黑0713执40号案件申请执行费12,914.00元。2020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王久荣与被执行人李方宇达成和解协议,王琳为李方宇作保证,分期履行,李方宇第一次还王久荣款140,000.00元,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30日;第二次还王久荣款135,000.00元,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30日;第三次还王久荣款135,000.00万元,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2019)黑0713执40号案件申请执行费12,914.00元,案件执行完毕时被执行人李方宇缴纳。此和解协议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0725执恢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方宇、张树文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法权 审判员 高元峰 审判员 纪谦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