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园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高照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雍景园第1栋113、114号。 经营者:肖顺军,****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高照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主体涉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丁云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余航 代理书记员 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