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华北钢管模板站、贾振永与董芝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华北钢管模板站,住所地日喀则市。
经营者:贾立山,男,汉族,现住日喀则市。
原告:贾振永,男,汉族,现住日喀则市。
被告:董芝波,男,汉族,现住四川省青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华北钢管模板站、贾振永与被告董芝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华北钢管模板站、贾振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北钢管模板站、贾振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北钢管模板站、贾振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华北钢管模板站、贾振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