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申请人:广东某某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钦州某某某商贸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桂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东某某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4245.99元进行冻结。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某某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 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钦州某某某商贸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账号60×××85内存款人民币825698.4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桂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60×××16内存款人民币1238547.59元.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冻结之日起算,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支付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广东某某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待案件裁判后,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 东 -3-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春霓 书 记 员  陈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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