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湛河支行,91410400871759514A,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樊涛,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2319880205107X,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河南省鲁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8)豫0411民初1654号判决,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樊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涛樊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湛河支行偿还信用卡借支本金9975.16元,并自2017年7月18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至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具体数额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湛河支行会计计账系统计算数额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樊涛负担。(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樊涛在中国银行昆山综合保税区支行的账户47×××40CNY0存款970.84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