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阳德鑫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兴隆镇兴隆台村。
法定代表人:周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平,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山市国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稻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国财,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辽阳德鑫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国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辽阳德鑫铸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辽阳德鑫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